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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学院消防工作简讯第二期

保卫处  2014-12-16 17:45

一、工作动态

1、2013年迎新工作。

为配合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消防科及时进行了工作跟进。一是,在新生入校报到期间,我们开设了保卫处安全服务咨询台,向同学们发放了“新生入学安全须知”宣传单;二是,集中力量对学生宿舍、校园超市、地下室营业场所、学生食堂、校内人员聚集场所进行了安全检查,并以保障通道畅通为主进行了整治。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保障了我校迎新工作期间的消防安全。

2、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

(1)2013年9月14日晚,保卫处消防科按照教学计划,聘请了郑州市消防支队宣讲团的朱德良教员来校讲授消防知识,就宿舍防火的要点、如何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如何处置突发火灾事故、如何报警和自救逃生等内容,结合近年来高校的火灾案例,组织四千余名入校新同学在学校东运动场进行了集中授课。

(2)17日下午,保卫处消防科在学校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8号宿舍楼前组织新同学进行了一次疏散逃生与灭火实战演练,抽调了一部分新生宿舍寝室长参与到演练中来。通过模拟火灾场景、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火场警戒、灭火救援和组织人员安全疏散等多个环节的演练,同学们更加直观地了解了火灾的危害,亲身体验了火场逃生的过程,掌握了疏散、逃生、自救的要领。随后,在保卫处的统一指挥下,以军训连队为单位,在西篮球场组织全体新同学分批进行了灭火实战观摩演练,组织参演观摩新生4000余人,使用灭火器600余具。

(3)2013级新生入学安全教育工作。为了把教育工作引向深入,开学后,保卫处对各二级院系开展了系列化安全教育活动。以消防安全为主,结合了治安安全、防诈骗和心理健康等安全内容,联系周边高校的真实案件,制作成PPT幻灯片,并邀请龙子湖分局四名民警为安全宣讲团成员,分批次对各院系新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此项活动成果被郑州市都市频道、法制频道、大河报、商都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受到了龙子湖公安分局的充分肯定,并将我校教育活动的模式和经验,向整个龙子湖高校园区所属高校进行了推广。

(4)10月16日上午,消防科与图书馆联合,对图书馆所属职工进行了一次消防安全教育,聘请了消防宣讲团的陈艳峰教员,就日常防火、初起火灾扑救、组织疏散逃生等重点内容进行了集中授课,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5)10月25日,保卫处与老校区管理处、后勤处、后勤集团联合,在老校区对各个岗位的后勤服务、保障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中消防教育,并在老校区大操场组织人员进行了实战灭火演练,参与教育培训人员有150余人。

这些教育活动的开展,不但把我校消防教育、培训、宣传工作落到了实处,同时也对全面提升我校整体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避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发挥了积极地作用。

3、学生食堂维修保养合同于2013年10月份到期,按照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要求,我们向学校提请了专项报告,经领导批示,消防科与原维保厂家进行了联系洽谈。经协商,仍保持以前合同价格不变(20000元),现合同已经签订完毕。

4、完成了《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书》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要求,依照消防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学校领导批示,通过消防科的努力工作,我校各二级部门、单位与所属科室、实验室、研究室、档案室的责任书签订工作已于10月25日全完成。目前已经全部归档收存。

二、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工作

1、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力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2013年10月23日下午,校学生处、团委、后勤集团、保卫处和校学生会等部门联合对新、老校区学生宿舍楼进行了一次以“安全用电,防范火灾”为主的突击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我校学生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电源长时间通电无人管理等问题依然严重,个别学生宿舍甚至还存在使用电饭锅做饭的现象,这些安全隐患都是引发校园火灾的主要因素。同时,在检查中收缴了一批违规使用的大功率电器,现场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并针对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忽视的一些安全问题给予了讲解与提醒。从此次检查活动暴露的问题来看,学生宿舍不安全用电问题较为突出,直接影响到广大同学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和安全管理的力度,把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有效的结合起来。同时让同学们真正理解,宿舍是学生的第二个家,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共同维护,才能平安、顺利的完成学业。

2、继续加强对8号楼地下室经营场所的监管和巡查力度。消防科采取了每日巡查和不定时的检查手段,尤其是在学生下课人员聚集的高峰期,消防科有时1天内检查4次,重点保障出口和通道的畅通和查处大功率电器,发现问题当场整改,全力确保安全。

3、5号楼地下室后勤服务保障人员集中住宿区的安全问题。经检查,5号楼地下室存在着通道内晚间存放有大量电动车充电、通道堆放有杂物、部分消防被遮挡、使用大功电器等现象,为此我们向后勤集团公司下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勤集团公司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专项工作会议,并采取了建立电动车集中充电点、宿舍限电和通道清理等措施,及时进行了整改。

4、配合龙子湖派出所对学生超市进行了检查,对消防器材配备和放置不到位、标识不全、电源线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处罚,消防科及时跟进,对其隐患整改工作进行了具体指导和帮助。

5、针对3、4、5、8、9、10等六栋宿舍楼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老化故障等问题,保卫处向学校提出了专项整改报告,按照校领导批示,经与多方协调,目前这六栋宿舍楼的应急照明系统已经全部整改,更换的照明灯具,现已配备到位且正常使用。

三、消防硬件设施的保障情况

1、9月至11月份,消防科对新老校区各部位配备的灭火器进行了全面维修保养,共计维修更换灭火器2341具,其中新区维修灭火器2088具,老校区维修灭火器253具,补充配备42具灭火器,补配消防水带14具,水枪枪头21个,维修消火栓箱22个,更换消防水带接口34个。目前,这些器材已经全部更新配备到位,能够满足我校日常消防应急的需要。

2、从今年8月份开展消防月巡查制度分片管理以来,消防科在全校范围内的消火栓张贴了巡检卡,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法,对校内各部位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巡检,并签字登记。现目前共张贴巡检卡1473张。

3、经与基建处协调,消防科配合原综合教学大楼消防设备施建设单位,逐一对各故障点进行了细致排查,对综合教学大楼内部的消防自动报警设备进行了多次联动测试、检查和维修。维修自动报警系统温感、烟感探测器18个,手动报警5个,区域声光报警器2个,系统模块54个,防排烟系统送、排风阀23处,消防支线广播系统线路8处,电源系统控制柜1个。经过近1个半月的细致排查和测试,目前大楼消防监控设备已经基本恢复正常。但由于大楼A区以前工程存在的一些遗留问题,目前存在的设备线路问题仍在进一步检测和维修当中。

三、做好消防“119”专题宣传工作

1、成功举办了我校“119”消防知识竞赛活动。

在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处、校团委的大力支持下,保卫处消防科进行了精心策划和活动筹备,于2013年11月6日晚7点,在学校综合教学大楼A534举办了本次活动。

本次活动,以消防“四个能力”建设、灭火知识、逃生自救常识、安全疏散知识、日常防火常识等为主要内容,设置了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加赛题等竞赛环节,并穿插了相声和学生互动等节目。我校各二级院系派出9支代表队、27名参赛选手和300余名师生代表参加了比赛,我校张小平校长助理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出席了活动,活动还邀请了郑东新区消防大队、龙子湖派出所、河南省消防协会等领导。

此次竞赛活动的举办,进一步推动了我校消防“119“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也是保卫处在消防教育模式上的尝试,不但丰富了我校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形式,弘扬了校园安全文化,也为增强广大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意识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2、开设消防“119”安全咨询台

为了把消防119宣传工作做实、做好。2013年11月9日当天,消防科在学校餐厅门前举办了第23个消防安全日宣传活动。制作了消防宣传教育展板,并向同学们发放了消防知识宣传单,在现场为同学们就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了解疑答难。

以上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把我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落到了实处,对今后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打下了基础。

工作思考:消防工作的一个关键点就是宣传教育,通过营造氛围,增强舆论宣传,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观念,形成自觉遵守消防法规、爱护消防设施、重视火灾危害、居安思危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把工作做实,从根本上改变大家的观念,形成齐抓共管力度大、服从配合意识强的安全管理氛围,才能共同维护校园的消防安全,消除火险隐患,减少火灾危害带来的危害和的损失。

五、政策、法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28号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