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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 2018-12-13 17:46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教学科研工作和师生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实行群防群治、分级管理,逐级建立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学校与各部门、各单位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
第四条 校长为全校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各二级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保卫处在公安消防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师生员工,外来的临时施工人员和本校临时工、合同工、参观学习人员和其它临时来院人员。
二、消防组织
第六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校长(法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消防法规;
2、代表学校与各二级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等级负责制;
3、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规划、计划、总结;
4、负责制定和修改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奖惩办法、定期分析安全形势;
5、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组织对二级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队员的消防知识学习和培训;
6、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组织排除重大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安全设施;
7、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带领全校师生员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8、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及原因。
第七条 保卫处是全校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组织落实第六条所列各项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或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工作。
第九条 建立以保卫处和重点防火单位为主体的义务消防队,负责防火和处置初起火灾工作。义务消防队的人员组成,以《河南中医学院防火应急和疏散预案》为指导,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组建和管理义务消防员队伍,并以各二级部门为单位,设立基层单位义务消防队员。
三、火灾预防
第十条 新建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经有关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配齐消防设施。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改建,扩建的过程也必须遵守此条)
第十一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使用明火、吸烟、点蜡烛,严禁使用电炉、电烫斗、电水壶、电热杯、电饭煲、电热毯、热得快等。违者予以没收电器,并按学校有关制度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所辖电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用电设备良好。安装、检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消防器材、设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它用。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全校各单位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均应有专人、定点保管,防止器材丢失。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保障管理范围内的各疏散通道的畅通,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严禁在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堆放任何物品;
第十五条 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学生宿舍楼、电教室、实验室、锅炉房、食堂、仓库等重点防火部位必须做到:
1、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应按照消防安全疏散的标准安装应急灯、疏散指标灯等标志;
2、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
3、严格控制明火和焰火、严禁违规使用电器。
4、依照重点防火部位的要求,制定严密的疏散方案;
5、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员应熟悉所存物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特性,并有防火防爆的具体措施,数量大的危险物品必须存入危险品仓库。
第十七条 发现火险隐患时,由保卫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应定人、定措施、定时间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暂不能整改的应采取防范措施(整改情况报学院保卫处)。
四、火灾扑救
第十八条 发现火警时,任何部门和个人在都应立即准确地报警(火警电话119)和通知学校保卫处(老校区电:内线3060 外线65962442 新校区:65665151);发生火灾的部门要迅即组织力量扑救,且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起火原因。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后立即启动《河南中医学院灭火应急和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的处置流程展开灭火和救援。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人员,要积极参加灭火救授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疏散人员、扑救火灾、抢救物资、维护火场秩序,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灭火。配电房值班人员应根据燃烧物资的种类和场所,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条 在消防队未赶到之前,火场的扑救工作,由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或火场最高领导负责指挥,并按校灭火应急和疏散预案流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队赶到后,现场指挥员应及时向消防队反映火灾情况,全体扑救人员应服从消防队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协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二十二条 火灾扑灭后,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及时成立调查组,协助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四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表彰或奖励。
五、奖惩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1、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并举报,经查证落实的;
2、发现火险隐患,能及时上报并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消除的;
3、发现火情能及时扑灭,制止火势蔓延的;
4、在扑灭火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保护消防设施中有功的;
6、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
1、对火险隐患和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擅自改变和破坏火灾现场的;
2、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或私自挪用消防器材的;
3、私自圈占、埋压和堵塞消火栓和消防管网,占用防火通道和防火间距的;
4、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源线、使用电炉、电烫斗、电水壶、电热杯、电饭煲、电热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经多次教育查处不改的;
5、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而进行电工、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作业,且经劝阻不听的;
6、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调动或扰乱救火秩序,妨碍灭火扑救工作进行的;
7、拒绝、阻碍或刁难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8、对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责令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推诿、拖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9、对消防人员或火灾隐患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10、撤离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火灾事故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
11、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因失职、渎职引发火险、火灾事故的;
12、多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或造成的后果进行处罚和实行“一票否决”,并扣除责任单位的文明奖金和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后果重大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