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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2018-12-13 17:42   保卫处

1、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内容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一般部门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加强夜间的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并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2、 消防安全检查学校重大节日进行一次,重点防火部位每月进行一次,重大节日和寒暑假前,各部门也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 学校每年应组织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对灭火器材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水压试验、灭火剂重量和有效期的检查、维修。灭火器材应当建立档案资料,注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4、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⑴违章进入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

⑵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⑶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⑷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着他用的;

⑸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⑹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5、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将隐患部位停工停业整改。

6、对于整改火灾隐患涉及到校园整体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隐患部门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7、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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