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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2018-12-13 17:43   保卫处

为做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学校的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整改原则:坚持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彻底不放过的工作原则。

2、火灾隐患整改的范围

⑴违章进入使用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⑵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⑶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⑷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⑸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⑹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⑺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⑻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对检查中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整改办法

⑴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通报,并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⑵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以待整改。

⑶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⑷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⑸对校保卫处或者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校保卫处或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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